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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年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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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根据《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24年培育库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拟于2024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二、申报方式

入库工作以企业在线填报的方式完成,企业登陆西安创业社群平台,根据提示进行填报。

三、入库条件

(一)首次认定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填报完成后直接入库。

(三)对于研发能力强、未来发展前景好的新兴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四、注意事项

1.入库企业可享受普惠政策宣传,申报流程辅导,研发平台建设,产业资源对接,财政资金兑现等相关政策和服务。

2.西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按照“常年受理、无纸申报、系统管理”方式进行,定期公布入库结果。西咸新区、高新区(内企业按照属地政策,统筹本辖区内企业入库工作,入库结果将直接运用至全市培育库。

3.成功入库企业需在三个年度内(入库年及入库下一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获证后即为出库。在库期间未取得高企认定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2024年3月26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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